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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助学生的义务和教育管理

2019-03-16  阅读:

第十三条 为培养受助学生的责任感,增强他们自强、自立、自尊、自助的意识,受助学生应当承诺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,每学期参加一定量的校内外公益活动或志愿者服务活动。
第十四条 学校将对获助学生参加公益活动或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情况进行考核,并记入学生诚信档案。
第十五条 学院、各院(系)要以加强受助学生的教育和管理,组织各类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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